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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

2020年08月31日 14:00 点击次数: 文章来源:[ ]

序言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为本科层次应用技术类型普通高校。其前身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由始建于1985年的原天津中德现代工业技术培训中心与原天津企业管理培训中心合并组建。2015年11月,经教育部批准,同意建立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2016年,经天津市委批准,学校正式更名为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

学校立足天津,服务京津冀,辐射全国,面向世界,以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己任,以建设世界一流应用技术大学为目标,以国际合作、校企合作、创新创业为“三大支柱”,聚焦工业发展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师生员工基本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简称天津中德;英文名称为Tianjin Sino-German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缩写为TSGUAS。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2号,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tsguas.edu.cn/。

第四条学校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举办,接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依据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

学校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一)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规范、监督,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二)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和使用经费与资产;

(三)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学校干部教育、培养、选拔、考核、监督;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学质量;

(二)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办学自主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并履行相关义务;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

(五)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对受教育者依法依规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位;

(十)筹措、管理和使用学校的经费与资产;

(十一)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事务的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引导师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重实践、强基础、校企化、国际化、复合型”的人才培养原则,传承“精益求精、诚实守信”的工匠精神,致力于培养“政治过硬、技能精湛、诚实守信、理性平和”的高级技师、一线工程师、大国工匠,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教授治学,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及教育形式

第九条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十条学校不断创新办学模式,与国内院校特别是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内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探索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协同培养机制,探索中职、高职、本科、硕士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通道,探索中国特色的应用技术大学发展道路。

第十一条学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对天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依据办学定位,根据天津滨海新区、京津冀区域发展规划和区域内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主要面向制造业和制造类服务业,以工学为主,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专业协调发展。围绕区域主导产业链、特色产业链构建专业组群,依据专业组群组建学院,坚持专业组群对接产业群、专业链对接产业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建立校企协同育人新机制。

第十二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层次应用技术教育和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稳步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学校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拓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教学,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第三章 学生与校友

第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民主管理,通过书记校长信箱、领导接待日等途径,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在学校接受成人教育和培训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十条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工作、培训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人士。

第二十一条学校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关心校友发展,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与校友共同发起成立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设师德高尚、结构合理、双师素质、国际视野的特色师资队伍。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人事管理制度,形成系统设计、分类清晰的人才引进制度、培养培训制度、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奖惩制度、薪酬福利制度、岗位聘用制度、解聘退出制度等,激发教职工的活力与创造力。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的基本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奖励、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学校章程、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的基本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章程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五)以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己任,主动深入行业企业开展实践和服务;

(六)学校章程、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学校规范教师的职业道德,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和学术道德风尚。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地方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和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

第三十六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讨论决定党的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进行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常委会的出席人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决策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议题、调查研究、听取意见、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环节。特别重大的事项,在决策前应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决策后,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三十七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机构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副书记,列席人员包括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并根据议题内容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学校定期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会议由校长主持,通报、部署学校重点工作或开展专题报告与业务培训。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四)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六)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十条学校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师生需求,设置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服务保障等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成立各类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责。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学术研究行为规范以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尚的学术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同时,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特别是企业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为单数,一般不低于15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四十三条学术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决定专业组群(专业)及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对外合作交流等建设规划;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二)审议或决定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专业;

(三)审议或决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或跨专业与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或决定教学成果、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教师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标准;

(五)评定引进人员、相关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评定客座教授等;

(六)评定学校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的学术水平;

(七)审议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相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八)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或校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审议、咨询、督导的组织机构。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委员会和课程建设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和校企合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教务处、各学院(系、部、中心)以及负责学生、国际合作、校企合作、人力资源、实验实训室管理、督学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学校入选的国家及省级教学名师获得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代表担任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督促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对学校教学工作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学校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以及相关建设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审议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教学管理体制机制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负责对教学研究成果进行验收评价并推介优秀教学成果;

(五)审议各类教学评估方案与评估指标,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对教学实施情况进行咨询和督导;

(六)裁定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教学质量系数评定中的争议或复议申请;

(七)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或校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主要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

(七)通过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执行委员会代行其职。

学校工会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可在院级单位建立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团结和引导学生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保持身心健康,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努力成长成才;

(二)弘扬良好校风、学风,倡导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三)维护学生利益,听取学生代表提案,转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并反馈给代表;

(四)倡导和鼓励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协助学校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制定、修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行使其职权。

第五十二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无党派人士依法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其他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节 咨询监督组织

第五十四条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由政府、行业企业、学术界和校友等各方代表以及校内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学校办学方针、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对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就关系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第五十五条理事会下设校企合作委员会、国际合作委员会和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分别是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国际合作、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指导和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相关专项工作的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相关校企合作、国际合作、创新创业项目;结合重点工作项目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并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理事会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学校面临重大改革和制度调整时可临时召开。

第五十七条质量监控委员会是学校实施教育教学评价、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咨询机构,由学校、政府、行业企业、教师、学生、家长和校友等各方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国际通用标准,制定质量评价标准;对学校教育质量进行诊断、监测与评估,为学校制定教育质量的宏观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引进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实训基地建设的评估和监控过程,提升评价质量。

第五十八条招生委员会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咨询、决策和监督机构,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决策学校招生重大事项和政策;定期向学校作招生工作汇报,研究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提出学校招生工作改革方案及意见;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学院、系、部、所、中心等教学机构,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六十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享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计划、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对外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统筹协调实施各相关专业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质量跟踪和评价考核等;

(四)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依据专业发展需求聘用专兼职教师,并实施考核评价;

(五)负责学院实训场所的设计、申报、设备安装、运行机制建设、日常管理等;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负责对本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发展运行的各项重要事务。

第六十二条学院党总支负责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推进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通过规定的程序讨论和决定本学院的重要事项,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进行政治把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第六十三条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学院坚持教授治学,建立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学院学术事务的指导。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建立专业组群建设委员会,引入行业企业、学术界、校友等社会力量,指导专业组群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五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设直属科研机构或多学科研究中心,统筹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六条学校坚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的理念,坚持聚焦国家战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天津中德教育品牌输出。

第六十七条学校与政府部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面的合作交流,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六十八条学校坚持开放创新,按照利益共享、合作互赢的原则,开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通过合资、合作、托管等多种形式推进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组织等多主体办学或集团化办学,共同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建立联合研究中心、学院、研究院、实验室等机构,创建新型合作关系。

第六十九条学校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探索对发展中国家的职业教育援助,开发境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面推进国际化办学进程。

第七十条学校推进校企合作,校企双方共同开展学生培养、课程开发、教学实施、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生评价及就业推荐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争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资助,增加办学资源,助力事业发展。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校园管理

第七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三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办学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优先满足教学需要。

第七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六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各部门遵循民主决议原则使用各项经费。

第七十七条经费使用情况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上级部门、社会各界、全校师生监督。

第七十八条学校资产包括属于学校所有、占有、使用的有形、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七十九条学校财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所有、占有、使用的资产及其他权益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对与学校合作办学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校,使用和管理好相应办学资源,完善相关标准,保障办学条件。

第八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资产效益;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

第八十一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二条学校统筹校内外资源,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高质量的后勤服务。

第八十三条学校科学进行校园规划和建设,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校园环境,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及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四条学校校徽为圆形。校徽中间为盾形主体,主体上部为“afz”,中部为书和齿轮组合造型,底部为数字“1985”。盾形外侧为“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和“Tianjin Sino-German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

图示:

第八十五条学校校色为“中德蓝”,共有深浅两个颜色,标准色值分别为R0 G86 B147、R0 G117 B182。

第八十六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包括两种式样。一种旗面中间上为校徽,下为校名中英文字样;一种旗面中央为校名中英文,分别用于不同场合。校旗采用二号旗帜,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第八十七条学校校歌为《中德·梦出彩》。

第八十八条学校的校训是“崇实 求精 致良知”(英文为Practicality, Perfection and Integrity)。中德精神是“海纳百川 敬业乐群”(英文为Comprehensive Inclusion, Dedication and Teamworking)。

第八十九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党委全委会审定,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自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内容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